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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影富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刑初2041号
案件名称陈影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影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刑初20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影富,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深圳市百路达塑胶电子厂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烽,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影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影富及其辩护人郑宇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权利人佳能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canon”,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991350号注册商标、第5773357号、5773358号,第19913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带有感光鼓的调色剂墨盒,感光鼓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8月28日至2012年8月27日止;

第57733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传真机或复印件用墨盒、碳粉、暗盒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第577335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打印机、传真机或复印件用硒鼓,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

权利人施乐公司的第3303020号注册商标“FUJIXEROX”,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复印件用调色剂(墨)、粉状油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止。

权利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第3347435号注册商标“Panasonic”,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止。

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第5667716号注册商标“SΛMSUNG”,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便携打印机硒鼓、打印机墨盒、碳粉、墨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权利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第1981663号注册商标“brother”,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硒鼓,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

权利人京瓷株式会社的第1544138号注册商标“kyocer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复印件、传真机、打印机或印刷机用调色剂(墨),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

权利人惠普发展公司的第4214859号注册商标“hp”,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等。

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

2006年8月9日,被告人陈影富注册成立深圳市百路达塑胶电子厂,主要经营塑胶、电子产品等。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原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河坑工业园B区。

后陈影富在新加坡男子“香港陈”和台湾人“大卫”(身份均不详)的委托下,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回收二手的“canon”、“kyocera”、“hp”、“SΛMSUNG”、“Panasonic”、“FUJIXEROX”、“brother”硒鼓、墨盒、碳粉、感光鼓等材料,组织工人在深圳市原宝安区大浪街道牛地铺村龙丰学校附近厂房4楼私自翻新并灌装与上述品牌不符的碳粉,包装后交由“香港陈”对外销售。

2011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原宝安区大浪街道牛地铺村龙丰学校附近厂房4楼查获192个canonNPG-28碳粉盒,30个canonC-EXV14碳粉盒,310个canonNPG-20感光鼓组件,60个canonPNG-37感光鼓组件,10个canonNPG-28感光鼓组件,65个canonNPG-25/26感光鼓组件,35个RUJIXEROXCT200539碳粉盒,108个PanasonicKX-FA78ACN碳粉盒,45个PanasonicKX-FAD93E碳粉盒,18个SΛMSUNGSCX-4521D3硒鼓,15个SΛMSUNGML-2010D3硒鼓,506个canonE31硒鼓,12个canonNPG-20碳粉盒,84个canon硒鼓半成品,123个brotherTN-2050碳粉盒,35个Kyocera碳粉盒半成品,35个hpQ2612A硒鼓,作案用的电脑主机4台、灌粉机1台,充气机1台,封口机2台,佳能外包装盒1400个,佳能标贴9200个,佳能气泡袋及说明书若干。

现场抓获制假人员雷某、刘某(二人均已判决)。

经权利人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

经鉴定,涉案被查获的产品除部分产品无法鉴定外,其余产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价值为1219160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影富在广东省韶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影富已向本院提前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现场查获的侵权碳粉、硒鼓及外包装等;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影富及同案人刘某、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影富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影富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影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影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影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其中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所查获的侵权产品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苏  华  文人民陪审员 杨  文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晓琳(兼)书 记 员 余  雨  晴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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