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溪美柳湖南路领入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
经营者:黄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柳湖南路领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