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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加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93号之一
案件名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加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加加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93号之一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加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方青,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加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使用的第15994980号、第19374367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因该无效宣告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二审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上述二枚商标的效力状态与本案被告的侵权判定结论直接相关,故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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