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304号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三层西区B318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U。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艳华,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静,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毛毛星餐饮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社区虹湾花园1栋一层佐阾虹湾购物中心L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X。
经营者:庞文静,女,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毛毛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