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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舒尔曼茜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17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舒尔曼茜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舒尔曼茜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92号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舒尔曼茜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财工业区18号南楼房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H。

经营者吴佳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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