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770号之一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逐风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正。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