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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桂香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5784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桂香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桂香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78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桂香饰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塘家张屋村6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U。

经营者康桂香,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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