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24号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
法定代表人:李英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六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78号利好工业园G栋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U。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六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4××××.6)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金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8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