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湘冀通讯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翠屏大街与北斗路交口北国商城负一层。
经营者:卓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湘冀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