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刑初19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友火,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修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友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友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樊友火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乐清市××镇××村的住处内,通过贴牌加工等方式,假冒正泰商标浪涌保护器、正泰商标标贴、德力西商标双电源等物品,并通过线上、线下将假冒的商品予以销售。
期间,被告人樊友火销售给张炳政(另案处理)假冒正泰商标的双电源或者浪涌保护器至少40000元,销售给樊海洋(另案处理)假冒德力西商标的产品至少12700元,销售给西安尚能公司假冒正泰商标的双电源7000元,销售给泸州智恒电气公司假冒正泰商标的双电源、浪涌保护器、保护与控制开关31805元。
2019年6月20日上午,樊友火在乐清市××镇××村出租房被抓获,并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对应销售金额为12820元。
案发后,樊友火及其家属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7万元,并获谅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
注册号为第388788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
注册号为第622920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注册号为第622920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3849950号、3887884号、6229206号、6229205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友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同案张炳政、樊海洋的供述的供述、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举报信、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赔偿协议书、扣押产品价目表、销售合同、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淘宝数据、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友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樊友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友火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已赔偿正泰公司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友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樊友火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友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