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聚美通讯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0号,经营者丁杰,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404270015。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负责人:倪传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区聚美通讯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