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刑初19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忠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湖北省利川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东萍、陈雅媚,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1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忠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子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忠平及其辩护人陈东萍、陈雅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周忠平从二手市场多次购买“”VD4的真空断路器旧货,应被告人朱圻文(另案处理)要求在乐清市××镇××村××道××房××楼进行加工贴牌,粘贴含“”的参数牌和质量保证牌,并包装成“”标识的成品。
被告人周忠平累计至少出售27台假冒“”VD4真空断路器给朱圻文,销售金额至少42.1万元。
2019年6月26日22时许,瓯海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乐清市寺前田垟村井虹西路一出租房内抓获周忠平。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2049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ABB阿西亚.布朗.勃发瑞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容器、断路器、配电箱等。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3820497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朱圻文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信息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忠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忠平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忠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忠平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忠平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周忠平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忠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