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36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二峰名烟名酒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
经营者:刘国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二峰名烟名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二峰名烟名酒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
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