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0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登记证号码623xxxxx。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佐倪琪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
经营者:庄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佐倪琪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