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72号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505室(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乐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龙泰熙城3栋18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乐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