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68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向阳,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向阳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