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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68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向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68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向阳,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向阳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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