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9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欧陆卫浴建材总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78D84P。
实际经营场所:寿光市渤海路与文圣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的“欧陆卫浴”。
经营者:张子壮,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乃翠,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欧陆卫浴建材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