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94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4456号。
经营者:坑春华。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华建材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