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1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98号潘龙清水源小区平街2号门面,注册号500107601699225。
经营者:胡小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佳和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