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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阿兰2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346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阿兰2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阿兰2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6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阿兰2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

经营者聂红亮。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阿兰2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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