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6号原告:何伟宏,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创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2层AB座2B29A。
法定代表人:朱昕,总经理。
原告何伟宏与被告深圳市创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72××××.2,名称:智能手环(D30))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何伟宏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宏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