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财保1191号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林,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东侧/div>法定代表人:赵庆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气森林公司)诉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习饮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元气森林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品习饮公司、韵丰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元气森林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