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46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1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裕丰路3号237。
法定代表人:吴周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春与被告广州杰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