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54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小阳,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郭金旺 审判员 郑程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少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