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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三
案件名称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三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域咸区Ⅱ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Ⅱ,RoadTown,Tortola,Br。

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舒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与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为(2017)京0105民初13035号],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故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9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就(2017)京0105民初13035号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案号为(2019)京03民终14140号]。

本案恢复审理。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系编号为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

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将上述商标变更登记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行为,撤回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的上述除编号为第XXXXXXX、XXXXXXX号两个商标外,其余82个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受让被告100%的股权,成为被告的唯一股东,为支持被告在中国境内的运营,原告尽其所能为被告提供支持,包括允许被告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使用该些商标,并将商标登记于被告名下。

后出于商业目的,原告多次与被告磋商,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商标。

原告委派至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明一直不配合作为股东的原告开展经营。

原告依法在2016年1月向被告重新委派了新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等。

原、被告双方经磋商签订协议书,被告确认原告为涉案商标所有权人并承诺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明拒绝移交经营管理权,拒绝履行上述协议,并于2017年5月试图转让部分商标。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企业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显示,涉案商标登记于被告名下,原告系被告唯一股东。

原告提供的(2017)京0105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1月29日,原告出具《董事会书面决议》等,罢免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明,另行任命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为被告公司新法定代表人。

同日,被告作出董事会决议,罢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明,另行任命JohnHowardBatchelor为公司新法定代表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显示,原、被告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协议书》。

被告在该《协议书》中确认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些商标享有专用权。

被告还同意按照原告指示,配合原告或其指定主体办理该些商标返还所需的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JohnHowardBatchelor分别代表原、被告在《协议书》中原、被告签字栏中签名。

此后,原、被告就《董事会书面决议》效力发生争议。

2016年3月15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出具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及相关罢免决定有效,并要求被告按决议要求向有关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该案经管辖权异议,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认定《董事会书面决议》有效,明确被告法定代表人由李明变更为JohnHowardBatchelor,判令被告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董事长的变更内容报密云区商务委员会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

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商标的权属并无争议。

被告在《协议书》中确认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并同意配合原告或其指定主体办理该些商标返还所需的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是原告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被告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生效判决已经确定被告法定代表人由李明变更为JohnHowardBatchelor的前提下,原告未能合理说明就本案讼争事项采取自力救济方式目前存在何种客观障碍,故本院认为讼争事项无须通过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讼争事项不具有诉的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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