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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志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1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志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志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1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志发,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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