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27号原告:乐拉(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厂房**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G。
法定代表人:马雅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阳,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51。
法定代表人:曾斌。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一路飞亚达大厦**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乐拉(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乐拉(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乐拉(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拉(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