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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99号
案件名称张林、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1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林,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经营者:朱曙光,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林因与上诉人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林与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均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林与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林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张林与上诉人宿州市嘉利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各负担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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