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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83号
案件名称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香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协商和解成功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漯河曹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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