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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1996号
案件名称李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199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罗田县人,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桑洋,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建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对上诉人李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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