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18号之二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avesAudioLtd。
住所地:以色列。
法定代表人:NirKozlov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崴,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臻勇,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WavesAudioLtd.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844.8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2422.43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