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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泞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372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泞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刘泞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72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泞锐,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泞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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