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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87号
案件名称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1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利群时代广场**A6。

经营者:张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以下简称姐妹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姐妹饮品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不构成侵权或发回重审驳回邱茂庭公司一审起诉和诉讼请求;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予赔偿;

3.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4.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邱茂庭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邱茂庭公司恶意诉讼,利用诉讼机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

一审判决书中邱茂庭公司诉讼请求部分的被告名称错误。

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与上海都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授权姐妹饮品店涉案作品著作权。

一审中,姐妹饮品店并未直接否认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而是否认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

2.邱茂庭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合法的诉权来源,应当驳回起诉。

一审中,邱茂庭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依法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专有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内容及支付等情况,对于谁是真正原始著作权人,亦未举证证明。

邱茂庭公司并未依法获得专有许可权,并非专有使用权人,没有获得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3.一审判决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鹿角巷”著作权人,有权授权姐妹饮品店依法使用。

邱茂庭公司与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可以是“鹿角巷”著作权人。

本案中,姐妹饮品店并未复制邱茂庭公司的作品,没有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也没有展示邱茂庭公司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混淆了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和将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区别,在认定事实时将商业领域使用作品或者说将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视为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

邱茂庭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邱茂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姐妹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姐妹饮品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和7月案外人邱茂庭分别就《鹿角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等十项美术作品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字循环图、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影、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号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号鹿角巷之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号鹿角巷之线条剪影鹿的美术作品)。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就与鹿角形象及文字相关的设计手稿,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2018年6月1日邱茂庭公司成立。

2018年12月,邱茂庭授权邱茂庭公司使用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11幅美术作品,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邱茂庭公司有权以其公司的名义单独维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鹿角巷”饮品在邱茂庭公司成立之前,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境外出现。

2015年11月24日代表人为邱茂庭的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申请商标注册,该图文商标中显示有“斜角巷”中文字样,以及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相近的图案。

邱茂庭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该公司旗下“鹿角巷”饮品的运营。

经过不同商业主体的长期推广,使用过涉案美术作品的“鹿角巷”饮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姐妹饮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

另查明,2018年6月1日案外人上海鹿角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2019年5月26日上海鹿角巷箴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告知函,载明其公司为台湾正牌鹿角巷创始人邱茂庭先生合资联营的上海地区唯一授权商。

2018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版权局审核,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粤作登字-2018-F-00010507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鹿角巷。

姐妹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权属有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姐妹饮品店辩称案外人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其使用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所举证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在邱茂庭公司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之后,姐妹饮品店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并未得到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且邱茂庭公司还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认定邱茂庭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故姐妹饮品店辩称邱茂庭不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邱茂庭公司作为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且被授权能够以邱茂庭公司名义进行维权,故邱茂庭公司系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姐妹饮品店其店面装潢、销售的饮品包装上多处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该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已经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的侵害,邱茂庭公司就此要求姐妹饮品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姐妹饮品店应当停止在店面装潢、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邱茂庭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姐妹饮品店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该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因素,以及邱茂庭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五)项、(六)项、(八)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姐妹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姐妹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邱茂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三、驳回邱茂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邱茂庭公司负担750元,由姐妹饮品店负担300元。

二审中,姐妹饮品店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正本,证明著作权人当时创作过程,著作权的权利产生是合法的。

证据二是授权证明书,证明其是合法授权。

邱茂庭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填发时间后于邱茂庭公司享有涉案著作权作品的时间,其上面记载的是产品包装图片,属于摄影作品。

授权证明书的授权方非涉案作品真正著作权人,其上并未记载任何许可对价,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姐妹饮品店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

仅凭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属及合法授权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中,邱茂庭公司主张姐妹饮品店侵犯了其“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邱茂庭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是“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权利人。

因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版权登记机关并不对作品的完成时间以及著作权归属作实质审查,故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登记人当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依据。

经审查,2018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版权局审核,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取得粤作登字-2018-F-00010507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鹿角巷》。

在双方均对涉案作品进行登记的情况下,邱茂庭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鹿角巷》美术作品的权利人,故其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缺乏权利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铃铛姐妹饮品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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