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8号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岩溪工业集中区横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R。
法定代表人:白达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光辉路**泉宝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
法定代表人:周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坤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思佳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长泰达亮教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