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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60号申请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J。

法定代表人: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国,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陂老老村**312一社会信用代码:×××49M。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

被申请人: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村樑头围****厂房**会信用代码:×××576。

法定代表人:刘天悦。

申请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共人民币5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骆丽莉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钰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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