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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2051号
案件名称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51号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阪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1923989N。

法定代表人:洪建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伟,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1489522188W。

法定代表人:孙飞轮。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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