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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88号
案件名称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11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经营者:徐名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以下简称安鑫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鑫饮品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邱茂庭公司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鹿角巷”图案权属有争议,邱茂庭不是“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尹燕在先创作并在先使用“鹿角巷”图案。

邱茂庭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的“鹿角巷”作品创作时间和创作者证据,无法证明作品登记证书上的创作时间,无法证明著作权人为邱茂庭,在有相反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邱茂庭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及《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鹿角巷”字形虽作了艺术化处理,但艺术审美部分与其作为文字的实用性功能不能分离,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无事实依据。

邱茂庭公司在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邱茂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鑫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安鑫饮品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和7月案外人邱茂庭分别就《鹿角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等十项美术作品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字循环图、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影、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号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号鹿角巷之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号鹿角巷之线条剪影鹿的美术作品)。

2018年6月1日邱茂庭公司成立。

2018年12月邱茂庭授权邱茂庭公司使用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11幅美术作品,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邱茂庭公司有权以其公司的名义单独维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鹿角巷”饮品在邱茂庭公司成立之前,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境外出现。

2015年11月24日代表人为邱茂庭的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申请商标注册,该图文商标中显示有“斜角巷”中文字样,以及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相近的图案。

邱茂庭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该公司旗下“鹿角巷”饮品的运营。

经过不同商业主体的长期推广,使用过涉案美术作品的“鹿角巷”饮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另查明,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市天河区猎德龙梅茶饮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8年8月1日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燕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取得名称为“鹿角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龙梅茶饮品店未到庭应诉,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已经提交该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及该作品的由来声明、公开使用的照片,已形成基本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尹燕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该判决现已生效。

安鑫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为饮品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权属有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安鑫饮品店所举证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案外人尹燕具有名称亦为“鹿角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也是基于该案原告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由来声明、公开使用照片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按照双方举证的情况所做出的判定。

邱茂庭公司针对涉案美术作品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的取得时间早于案外人尹燕就同名美术作品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时间,邱茂庭公司还提供了其他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安鑫饮品店虽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等相反证据,但该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实所做出的认定,安鑫饮品店也未能进一步对案外人尹燕的创作过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比较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邱茂庭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显然高于安鑫饮品店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

故该院认定邱茂庭享有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邱茂庭餐饮公司作为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且被授权以其公司名义进行维权,有权提起该案诉讼。

由此,安鑫饮品店关于邱茂庭不享有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安鑫饮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装潢、销售的饮品包装上多处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该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已经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的侵害,邱茂庭公司要求安鑫饮品店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安鑫饮品店应当立即停止在店面装潢、产品上继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邱茂庭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安鑫饮品店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该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因素,以及邱茂庭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五)项、(六)项、(八)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安鑫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安鑫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邱茂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三、驳回邱茂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邱茂庭公司负担750元,由安鑫饮品店负担3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另查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判决查明:1.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燕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作品名称为“鹿角巷”的美术作品,2018年8月1日取得该局颁发的国作登字-2018-F00577508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尹燕,作品完成时间为2013年8月10,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

2.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及尹燕、许声震曾于2018年8月3日在《南方都市报》AⅡ版共同刊登《关于鹿角巷形象标识的由来声明》,称公司创始人尹燕与许声震在2013年12月12日至14日第二十届广州国际酒店设备用品展览会的时候达成协议,一致认为将该“鹿角巷”及“鹿头”设计作为餐饮服务战略合作的形象标识,同时在展览会上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就上述宣传活动,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照片上显示广州琶洲会展中心场景及对应展会时间,横幅及宣传册上显示有鹿图形及“THEALLEY”、“鹿角巷”等字样,照片右下方印有拍摄日期2013年12月12日。

该判决据此认定尹燕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邱茂庭公司主张安鑫饮品店侵犯了其“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邱茂庭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是“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权利人。

因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版权登记机关并不对作品的完成时间以及著作权归属作实质审查,故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登记人当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案外人尹燕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使用过鹿图形、“THEALLEY”及“鹿角巷”等图文,2018年8月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国作登字-2018-F00577508号《作品登记证书》,该图文与本案邱茂庭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系列美术作品的构成元素基本相同。

故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邱茂庭公司系涉案作品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下,邱茂庭公司主张其系《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并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缺乏权利基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滁州开发区安鑫饮品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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