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85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创业园斯舒郎集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55078303W。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安格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被告文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格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文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文都公司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文都公司删除天猫网站(××)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白帝城服饰旗舰店)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文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安格洛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
同时,安格洛公司是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安格洛公司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安格洛公司调查发现文都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白帝城服饰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和商品名称描述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文都公司在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文都公司销售的商品是由安格洛公司生产、销售或由安格洛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文都公司未经安格洛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安格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安格洛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文都公司辩称:文都公司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不一样,不构成商标侵权,文都公司无需赔偿高达30万元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安格洛公司为证明安格洛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提交了加盟商公司名单、品牌手册、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帅女孩第二季品牌合作合同书、高山隆合作项目协议、BOYLONDON旗舰店截图公证(保全网)。
文都公司对加盟商公司名单、品牌手册、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帅女孩第二季品牌合作合同书、高山隆合作项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其中三份合同的合同主体均不是安格洛公司,合同内容也没有提及案涉商标。
鉴于上述证据皆无原件核对,故对加盟商公司名单、品牌手册、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帅女孩第二季品牌合作合同书、高山隆合作项目协议不予确认。
文都公司对BOYLONDON旗舰店截图公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且从公证书内容可以看出案涉商标使用情况,对关联性予以确认。
2.安格洛公司为证明文都公司实施了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提交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619、6211号公证书,文都公司质证认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安格洛公司为证明在生效的(2018)浙07民初111号判决书中,金华中院对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市场知名度进行了确认,提交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627、628、629号公证书。
文都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无任何生效判决对安格洛公司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予以确认。
本院对该公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4.安格洛公司为证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提交了5张公证费发票复印件,文都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发票抬头部分是律师事务所部分是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且文都公司未侵权,不存在所谓安格洛公司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该些发票有相对应的公证书可以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5.文都公司为证明其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或商品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不同亦不构成近似,其使用“BOY”文字系基于“BOYMUYUN公子牧云”商标专用权,使用的图案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7份作品登记证书、4份版权授权书,安格洛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记载,周鑫为第24229642号“BOYMUYUN公子牧云”商标的商标权人。
但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体现周鑫于2019年4月18日将第24229642号商标权利转让给石狮市瀚仕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瀚仕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石狮市华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第24229642号商标。
该证据无法体现与文都公司的关联性,无法证明文都公司被授权使用第24229642号商标。
对作品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版权授权书中有2份的被授权方为石狮市华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其余2份可证明著作权人王庆文授权文都公司制作《BOY》《BOYWORLD》系列光盘压制、印刷工作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安格洛公司为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白帝城服饰旗舰店”是以文都公司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7月11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7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61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7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会同安格洛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对2019年7月11日公证处从快递人员处接收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5160669920007)进行拆包,由工作人员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包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箱,并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
包裹内为案涉被控侵权的休闲套装(短袖T恤+短裤)一套,吊牌显示“商标:白帝城;
公司名称: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
4.2019年7月19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31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621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9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安格洛公司的转受托人的指派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并进行屏幕录像。
根据安格洛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屏幕录像中的网页截图显示(证据第163页至166页),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1)夏季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大码抖音同款衣服胖子休闲套装潮流帅气,单价168元,总销量1197件,评价308条;
(2)boy套装男潮牌宽松休闲胖子大码两件套纳米黑科技防水防污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881件,评价270条;
(3)boy短袖男潮牌胖子宽松潮流网红同款男士夏季套装老鹰t恤男大码,单价168元,总销量781件,评价320条;
(4)boy短袖男潮牌宽松大码胖子衣服裤子两件运动休闲boy老鹰t恤套装,单价169元,总销量174件,评价92条;
(5)boy运动裤男小脚收口青少年大码春季新款休闲宽松潮流百搭哈伦裤,单价109元,总销量137件,评价71条;
(6)boy短袖男潮牌大码宽松休闲T恤老鹰t恤夏季烫金短袖套装抖音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134件,评价65条;
(7)boy短袖男套装男士夏季宽松大码潮休闲两件套抖音同款老鹰烫金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113件,评价38条;
(8)boyT恤男潮牌百搭休闲宽松运动t恤夏季网红个性帅气老鹰印花t恤男,单价98元,总销量105件,评价36条;
(9)boy男装潮牌胖子宽松大码休闲两件套薄抖音网红boy套装男老鹰t恤,单价189元,总销量91件,评价47条;
(10)boy套装男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季薄款网红背后大老鹰t恤男,单价188元,总销量87件,评价54条;
(11)BOY套装男潮牌胖子大码宽松后背大老鹰T恤短袖长裤两件套抖音同款,单价188元,总销量82件,评价42条;
(12)BOY短袖t恤男潮宽松大码休闲运动套装网红帅气后背大老鹰印花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75件,评价41条;
(13)boy短袖t恤男士夏季薄款运动宽松大码胖子T恤网红个性老鹰印花T恤,单价98元,总销量75件,评价36条;
(14)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休闲大码套装夏季纳米黑科技防水防污T恤男,单价188元,总销量67件,评价22条;
(15)boy套装男潮牌宽松大码两件套夏季休闲帅气英版老鹰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49件,评价19条;
(16)boy短袖男潮牌宽松大码老鹰t恤胖子两件套网红个性休闲boy套装男,单价188元,总销量49件,评价28条;
(17)BOY套装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两件套夏网红boy老鹰烫金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39件,评价23条;
(18)boyT恤男潮牌百搭休闲宽松胖子大码短袖T恤男士网红个性老鹰t恤,单价99元,总销量37件,评价20条;
(19)男士夏季套装boy老鹰t恤潮牌宽松大码休闲男装一套搭配帅气t恤男,单价168元,总销量36件,评价22条:(20)boy套装男潮牌休闲宽松运动服网红套装男两件套老鹰烫金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34件,评价22条;
(21)boy套装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短袖长裤老鹰印花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29件,评价18条;
(22)boy短袖男潮牌大码宽松运动休闲套装网红个性boy老鹰t恤男两件,单价168元,总销量26件,评价13条;
(23)男士夏季套装boy短袖男潮牌老鹰烫金T恤大码宽松休闲抖音网红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16条;
(24)boy老鹰t恤套装潮牌潮流宽松大码休闲运动男士短袖两件套抖音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12条;
(25)boy短袖男抖音网红宽松大码胖子休闲运动套装长裤短袖BOY老鹰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9条;
(26)boy套装男网红同款帅气后背大老鹰T恤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两件套,单价189元,总销量19件,评价11条;
(27)boy短袖男夏季薄款潮牌百搭休闲宽松t恤抖音网红个性帅气老鹰T恤,单价99元,总销量15件,评价7条;
(28)boy短袖男夏季潮牌休闲宽松t恤男士网红个性帅气大码老鹰印花T恤,单价99元,总销量11件,评价6条;
(29)boy老鹰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套装网红帅气同款T恤,单价198元,总销量8件,评价4条;
(30)boy套装男潮牌宽松大码胖子休闲运动两件套网红个性boy老鹰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7件,评价4条;
(31)boy套装男潮牌抖音网红同款夏季休闲运动套装胖子大码后背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7件,评价2条;
(32)boy胖子男韩版潮流宽松休闲青少年新款运动帅气大码直筒运动裤男,单价138元,总销量6件,评价2条;
(33)boy哈伦裤男大码青少年春季新款休闲宽松潮牌百搭个性帅气运动裤,单价109元,总销量3件,评价2条;
(34)BOY短袖男老鹰t恤潮牌款项大码胖子休闲运动套装网红boy两件套,单价198元,总销量2件,评价1条;
(35)BOY短袖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季抖音网红同款老鹰t恤,单价189元,总销量2件,评价1条;
(36)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大码盘子休闲运动套装夏季抖音同款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1条;
(37)boy短袖t恤男潮宽松大码后背老鹰T恤抖音网红同款短袖长裤两件套,单价189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38)boy套装男潮牌胖子宽松短袖长裤两件套抖音网红帅气后背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39)boy短袖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抖音网红后背大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经比对,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构成近似。
按照上述链接的单价×总销量计算,销售金额合计732012元。
5.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日,作者王庆文分别就作品名称《BOYWORLD》《BOY》申请美术作品自愿登记,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91386、闽作登字-2019-F-00054352的作品登记证书。
作品《BOYWORLD》为老鹰与英文字母“BOY”、“WORLD”的组合,作品《BOY》为老鹰与英文字母“BOY”的组合。
2019年8月2日,王庆文出具版权授权书,授权文都公司制作《BOYWORLD》《BOY》系列光盘压制、印刷工作等。
本院认为,安格洛公司所持有的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安格洛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老鹰图案虽然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老鹰图案略有差异,但该老鹰图案与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老鹰图案及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且鉴于安格洛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文都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都公司主张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基于第24229642号商标以及相应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首先,文都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取得第24229642号商标的使用授权。
即使授权属实,因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案标识与第24229642号商标外观形象完全不同,不属于对第24229642号商标的正确使用。
其次,文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其取得《BOYWORLD》《BOY》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授权,由于前述作品申请登记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日,作品内容系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类似的老鹰与英文字母“BOY”等的组合,而安格洛公司的相应商标在2017年之前就已注册,并通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而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
且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故即使文都公司在其上使用的是取得著作权使用授权的美术作品图案,亦构成对安格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本院对文都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问题。
安格洛公司依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吊牌主张文都公司系生产企业,文都公司虽否认其为生产商而是从他人处进货,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文都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本案中,因文都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安格洛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对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文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文都公司应赔偿金额为18万元。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文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同一行为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则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文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安格洛公司的此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网站(××)经营的网店(会员名:白帝城服饰旗舰店)内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相关的链接;
三、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
四、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