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6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佐思蓝特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香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9596854E。
法定代表人:徐福龙。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佐思蓝特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