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鹏发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八岗村。
经营者:李付玲,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鹏发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