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16069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XX层XX号。
经营者:崔永和。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