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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仕英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刑更8426号
案件名称邵仕英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仕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8426号 罪犯邵仕英,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010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仕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仕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仕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邵仕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仕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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