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雪,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郸城县石油公司张小庄加油站,经营场所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张小庄村东南角。
投资人:王雪,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
上诉人王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一审被告郸城县石油公司张小庄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知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雪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王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