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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74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地、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经营场所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汇金城**楼****门市房。

经营者:喻庆鹏。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公司)诉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以下简称汝阳县喻庆鹏首饰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黄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判令被告在《洛阳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事实与理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我国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国黄金”作为其字号经国务院批准并合法登记注册。

原告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同意使用“中国黄金”字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5916.27万元,经营范围“委托加工、销售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等,在我国黄金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1.原告请求保护的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系列商标为合法在先权利,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论是“中国黄金”品牌在发展中的营销网点数量、遍及的地域范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还是营业收入规模等证据均可以印证“中国黄金”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应得到与其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的保护。

2.被告在商业经营性行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诉侵权标识“”、“”,由图形部分和“中国黄金珠宝”文字构成,考虑到中国消费者对于含有中文标识的识别习惯,无疑“中国黄金珠宝”系被诉侵权标识的核心及显著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珠宝”完整包含原告“中国黄金”系列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结合原告“中国黄金”系列商标在黄金首饰领域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3.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中国黄金”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作为与原告的同业经营者,知晓“中国黄金”字号及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理应尊重在先权利并合理避让。

被告方通过规避我国大陆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制度,在香港登记取得“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攀附“中国黄金”字号及黄金公司商标商誉的意图显而易见。

(3)根据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其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本案中:“中国黄金”字号及黄金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恶意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攀附“中国黄金”字号商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中国黄金”字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4)被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也与原告“中国黄金”系列商标权相冲突,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告在知悉、了解原告知名“中国黄金”品牌的基础上,进行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等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依法予以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汝阳县喻庆鹏首饰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汇金城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其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特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发生在洛阳辖区的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汝阳县喻庆鹏首饰店住所地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洛阳市辖区,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傲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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