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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602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韶山市毛公酒厂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星沙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玲,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韶山市毛公酒厂(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杨林乡善扶村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会军,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韶山市毛公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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