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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25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民初12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正,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div>法定代表人:郑西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通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腾飞通讯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4205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拍杆”商品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2015年1月21日,原告获得专利授权,现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良好并逐步递增。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自拍杆”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其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腾飞通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4年9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2015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上述专利权。

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有13项权利要求,其中: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加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加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该专利权说明书附图六幅用于解释说明该专利。

2015年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2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区××大道群星莱骊底商vivo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群星莱骊旗舰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自拍杆一个,取得刷卡小票、工商服务业同意收款收据各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该场所门外观进行了拍照。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产品及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封存后由原告代理人保管。

2019年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作出(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6847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刷卡单上标有“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收款收据上印有“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且显示自拍杆单价20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涉案第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已经被宣告无效,其本案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权利要求2,同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专利构成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腾飞通讯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若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ZL2014205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故原告有权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请求保护的是第ZL20142052××××.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虽然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但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具有限定作用,即本案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1)一体式自拍装置;

(2)包括伸缩杆;

(3)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

(4)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

(5)夹紧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

(6)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

(7)夹紧装置设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

(8)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

关于腾飞通讯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被控侵权产品从腾飞通讯公司处购买,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腾飞通讯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盖有其公司的印章,可以认定腾飞通讯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要求法院保护的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差异,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腾飞通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作为原告,有义务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提供相关参考因素以估算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范围,但其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充足证据,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指出的合理费用)为1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腾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腾飞通讯公司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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