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76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酷道喜茶店,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南洋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2YDBJY1U。
经营者:陈聪。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酷道喜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