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59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琴,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杨,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系李惠琴之丈夫。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与被告李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维沃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维沃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维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