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2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碧珍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纪松。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碧珍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