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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与成都豪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思儿优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97号
案件名称张冰与成都豪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思儿优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冰;成都豪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思儿优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陈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97号原告:张冰,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淑妃,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豪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深圳市思儿优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上川路**312。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张冰与被告成都豪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思儿优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张冰于201*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张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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